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经费应该由哪级政府负责?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资金应被明确地纳入省市级政府的常规公共财政预算之中,这是依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且此经费的到位情况将作为评估保护区工作成效的关键指标之一。为支持这些保护区的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中央财政渠道提供必要的补贴资金。同时,该管理办法也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资金参与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事业中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肩负着多项核心职责,具体包括:
1. 坚决执行并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确保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制定并执行一系列针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创新保护机制、方法与措施,以适应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
3. 负责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落地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得以实现。
4. 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深入研究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5. 积极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并组织相关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6. 定期评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进展与成效,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依据】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