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长时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设定为五年,确保政治稳定与连续性。在县级及以下层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由选民通过普选产生,体现了民主的直接性;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通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这种层级选举机制保障了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成为代表后,他们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其在会议中的表决和发言均享有法律上的免责权,鼓励自由表达与决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肩负着多项重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遵守与执行;审批本区域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讨论并决定区域内关乎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民政、民族等领域的重大事务;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行政首长(如省长、市长等)、法院院长及检察院检察长(后者需经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监督并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及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纠正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的不当决议或命令;保护公私财产权、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捍卫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及确保妇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包括性别平等、同工同酬及婚姻自由等。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还具备罢免权,能够解除对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及(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其中罢免检察院检察长仍需遵循特定的上报与批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