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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由哪个机构制定的?
2024-07-02 法律顾问 阅读量: 140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省级立法机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2. 特定市级立法机关:这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也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适应性与实际需求原则: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紧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确保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 合法性原则:所有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或抵触,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地方性法规的独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主体的特定性:仅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上述所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立法权的专属性和权威性。

2. 内容的地方性: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需紧密围绕地方实际情况,旨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问题,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3. 效力的地域限制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严格限定于制定该法规的行政区域之内,一旦超出此范围,其约束力即行终止,体现了法规效力的地域局限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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