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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的具体含义和概念是什么?
2024-07-03 法律顾问 阅读量: 890

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凭证,确凿地证明了持有人对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一证书的核发,紧随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详尽登记程序之后,它不仅是物权归属的直接体现,也是权利人身份与权益的有效证明。

权属证书,虽为物权存在的有力证据,但其核心证明效力源自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威记录,而非证书本身。即便权属证书的物理转移,若未伴随登记簿中物权变更的正式记载,亦不会引发物权实际状态的变动。

关于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流程,概述如下:

1.初始登记阶段: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60天内,需将相关产权登记资料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启动初始登记流程。

2.申请表填写:待初始登记确认无误后,购房者需主动前往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并认真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随后请开发商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获取测绘图表:为确保产权证上的信息准确无误,购房者需携带由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图表,该图表是界定房屋面积的关键依据。

4.收集办证文件:鉴于办证所需文件种类繁多,购房者在填写申请表前应详尽咨询相关部门,确保一次性收集齐全所有必要的申请文件。

5.缴纳相关税费: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在内的各项费用,需按当地规定及时缴纳。这些费用可能由小区代办机构或指定银行代收。

6.提交申请资料:一切准备就绪后,购房者需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7.领取产权证书:根据管理部门发出的领证通知,购房者在指定时间内前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正式成为该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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