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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2024-06-29 法律顾问 阅读量: 109

不当得利纠纷确实属于第一级案由。

在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以下原则:

1. 一般举证原则: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实体真实和体现公平原则,举证责任会倒置给否认主张的一方。

3. 构成要件举证:基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证明其中前三个要件:

- 一方受益:即因特定事实导致一方财产总额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的增加。

- 他方受损:指由于某些事实导致的财产利益总额的减少,涵盖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 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原因。

关于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我们可以进一步解释如下:

1. 受益:指的是由于某种事实导致某方财产的增加,这种增加可以是直接的增加,也可以是因负担的减少而间接导致的增加。

2. 受损:意味着某方由于某种事实导致其财产利益的减少,这种减少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减少。

3. 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一方的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直接原因。

4. 无合法根据: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正当依据,无论是取得时还是事后都缺乏合法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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