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一个月仅休四天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通常情况下,一个月休息四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如果事后安排了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若未安排补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两倍的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 协商:首先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调解:如协商无果,可以向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性、地域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投诉:劳动者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进行调查并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完成案件查处。
4. 劳动仲裁:如调解或投诉均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
5.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