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哪个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隶属于其所在地级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管理的机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结论。
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
3.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均有权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按照要求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2) 材料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首先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且有效。若材料不全,委员会将要求申请人补充完整。
(3) 鉴定组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会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如有需要,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的诊断。专家组或受委托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后会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字确认。
(4) 鉴定结论及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该期限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将及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