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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在开了除员工后,在社保局办理离职,离职原因一栏填自愿离职,社保局表示改不了,公司提出再给离职员工补交一个月社保,一个月后在社保局做开除处理,时间已经过了2个多月了,请问他们公司这样操作违法吗?员工还能领失业保险吗?如果员工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操作,要求公司按赔偿款赔偿,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吗?
朱梦璞律师 海南-三亚 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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