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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被执行人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的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 ,但是收据找不到了 对方2019年提出强制执行 ,怎么办
韩光武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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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高效的服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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