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吉林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长春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被执行人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的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 ,但是收据找不到了 对方2019年提出强制执行 ,怎么办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栗银银律师从2013年执业至今,通过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
帮助人数:92人 粉丝人数:1925人
白广武律师,中共党员,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淮安市律师协会金融法
帮助人数:58人 粉丝人数:2000人
帮助人数:72人 粉丝人数:2231人
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
帮助人数:7人 粉丝人数:650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