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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1月1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0吨特种钢材,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5万元,并且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金额的5%。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 X年4月1日,乙方向甲方交货30吨,在甲方多次崔告下,又于4月6日交货10吨,其后乙方以原料供应中断为由未再交货。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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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建律师 宁夏-银川 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蒋卫华律师,三级律师,在安徽亳州工作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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