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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房产纠纷1个月前

X年1月1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0吨特种钢材,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5万元,并且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金额的5%。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 X年4月1日,乙方向甲方交货30吨,在甲方多次崔告下,又于4月6日交货10吨,其后乙方以原料供应中断为由未再交货。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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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 您好,按照合同约定情况执行,四月一号之后未交的货都可以按照剩下未交货数额的5%去诉,依据就是合同,双方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按照法定执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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