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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府征收我村土地时,给我村安排了一块面积13.6亩的“返拨地”。当时镇政府联合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到现场测桩定界并完善《返拨地红线图》后,由镇政府、工业园区和我村小组三方均在《返拨地红线图》上加盖了各自的公章;同时工业园区在《项目用地红线交桩确认书》上也加盖公章并与我村小组共同签字确认,当场将上述“返拨地”交付于我村。 如今发现镇政府把已经交付于我村的上述“返拨地”又卖给了别人,还给别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请问: 一、镇政府的上述行为违法吗? 二、镇政府和工业园区加盖公章的上述《返拨地红线图》和《项目用地红线交桩确认书》之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为法院判决土地权属的依据? 三、我村应如何要回上述“返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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