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被迫离职,相关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更不能以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接受降薪或离职。人力提到不同意签字降薪就自己主动离职,这属于一种变相的胁迫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为性质判定侵犯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人力的这种说法剥夺了你平等协商的权利,试图以不合理的方式迫使你接受降薪或离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违背。构成胁迫情形: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带有威胁性质的表述,使你在心理上产生压力,处于一种非自愿的困境,符合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做出违背真实意愿行为的情形。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谈话录音、与降薪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或沟通记录等,以增强你主张被迫离职的证据效力。
2025-03-03 0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