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综合全案考虑,参照2012年至今年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抚养费10.5万元。
《民法典》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原告王大妈实际代其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
2024-03-11 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