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被开索要1.7万加班费,法院会支持吗?

劳动工伤 浙江-杭州 2023-12-28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2020年5月,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对于李某主张存在加班的情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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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并就加班主张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记录,从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出,李某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方面,公司领导向其发出指示后,其需要短时间内向领导回复设计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因此其工作显然是受公司安排、指示的,故应当认定李某存在加班情形,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法院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李某存在加班行为,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2023-12-28 16: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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