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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游玩受伤,景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近日浙江安吉县云上草原景区内一滑翔伞与缆车相撞,导致两人受伤,景区游玩项目除了观光欣赏风景,很多项目危险系数较高,或者景区内人员较多,道路较为湿滑,常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那么如果游客在景区内游玩受伤,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浙江安吉县云上草原景区内一滑翔伞与缆车相撞,导致两人受伤,景区游玩项目除了观光欣赏风景,很多项目危险系数较高,或者景区内人员较多,道路较为湿滑,常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那么如果游客在景区内游玩受伤,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之前去爬山玩的时候,下山的时候脚底一滑摔伤了,请问景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山西金绪天直律师事务所帅岩律师解答:

浙江安吉县云上草原景区内一滑翔伞与缆车相撞事件中,景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空域管制期间将场地租借给他人进行滑翔伞项目,导致滑翔伞与缆车相撞,由于滑翔伞游客、教练和滑翔伞均不是该基地的,因此景区应当对缆车上的游客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景区内游玩,景区作为安全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应尽到道路平整,安全设施齐备,安全提示到位的义务,如果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摔伤是由于景区防滑设施不到位,或者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造成的,景区就应对游客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帅岩律师解析:

如果游客是参加了旅行团的,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警示等义务,或者由于擅自更改行程等有违原定行程计划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赔偿,如果是正常行程的意外事故,那么旅行社没有责任,但有予以照顾、处理等协助义务。此外如果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旅行社无责任则无效)、旅游意外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帅岩律师执业领域为婚姻家庭、合同、侵权公司、建筑工程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等非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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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损害  安全保障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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