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交通事故 安徽-铜陵 2024-01-11
某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因肇事司机无力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受害人到处上访闹事,交警大队为平息事情,以出借的方式向受害人支付5万元,受害人向交警大队出具5万元借条一份,后交警队因办案人员调整,一直未向受害人追偿借款,受害人以过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现受害人尚对肇事司机享有追偿权,请问如果受害人同意,公安局能否和受害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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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024-01-11 08: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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