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间一人借款,能否要求夫妻共同还款?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网友咨询:
4月10日,孙某向黄某借款17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借期一年。借条出具后,黄某按孙某指示,将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苏某的银行卡中。借款到期后, 孙某仅偿还本金40万元及部分利息,但剩余130万元迟迟未还。黄某认为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并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将孙某夫妻俩共同诉至法院。黄某能否要求孙某夫妻两人共同还款?
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郝一林律师解答:
孙某与王某属于事实婚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款没有进入孙某或王某的账户,而是由黄某直接转入苏某的账号,并非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因此,此次债务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孙某夫妻共同财产。
郝一林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郝一林律师,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执业十余年,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务、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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