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女子沉迷购物欠巨债,丈夫有没有还款的责任?
近日,宁波一女子在婚后,因为各种消费行为产生了近百万的欠款。后因夫妻矛盾女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要求丈夫承担一半债务。但丈夫拒绝承担,并表示除了少量日用品和零食几乎未参与共同消费。后经过反复调解,丈夫同意再承担8万元欠款,剩下的由妻子独自承担。
丈夫有没有还款的责任?
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债务人如果能够证明女子的丈夫跟她又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能够证明女子所借的债务被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了,那就可以起诉要求她的丈夫还债。因为此时债务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她丈夫有共同承担的责任。
此案由于是调解结案,所以在处理方式上是要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的;因此在男方自愿承担八万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就按照他们的这个意愿出具了调解书。而且由于经过法院调解后,他们双方也达成了离婚协议,所以法院在调解书中也注明了他们的婚姻关系解除。本案中的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被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但实际上婚姻关系也已经解除了。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有哪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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