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司招用员工,不能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选择,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该公司以求职者系河南人为由拒绝招用求职者,明显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求职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2023-11-08 16: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