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也就是“退一赔三”。
本案中,该车行在谭先生购买车辆时并未告知涉案车辆属于二次销售,且进行过维修的事实,并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新车签约申请单、新车交车单等文件名称,足以证明车行是将涉案车辆作为新车进行出售,该车行的行为足以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谭先生与车行签署的《车辆订购单》,车行需要向谭先生返还购车款2438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三倍731400元作为赔偿款。谭先生需要向车行返还购买的车辆。
2023-10-30 15: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