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法院怎么判?

债权债务 天津-和平区 2023-10-07
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汪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此款待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归还本息。”为筹措资金,汪某即向陈某借款后,将该笔借款转给某建设公司。汪某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汪某将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陈某行使。协议签订后,汪某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邮寄方式通知某建设公司。后陈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还款无果,将某建设公司和汪某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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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汪某向陈某转让债权后,可以援引原借款合同条款,对陈某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进行抗辩。汪某与某建设公司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属“背靠背条款”,该约定本质上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而非还款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案涉借条中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并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一次性向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2023-10-07 14: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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