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O月18日小区业委会主任来我家签名,因业委会加盖公章需主任,副主任同时签字才能盖章,我妻子是业委会成员管理档案兼管公章,但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经常只来一个人签字后就将文件盖章处理,多次都是过很长一段时间另一个才来补签,明显违反用章规定,再则业委会成立已经一年多,至今因业委会不作为不设立业委会办公室,而小区有业委会用房,于此,我多次告知业委会不能常来我家办公,且业委会主任本来就有暴力倾向,当晚,我不允许业委会主任进我家里,当时也告知了副主任,副主任也明确主任不会进我家里,当主任在门口签字时,我提醒妻子让主任补签时注明补签时间,该主即对我破口大骂,并冲进家里对我施暴,用脚踢中我左软肋,致使我住院治疗六天,医药陪护费等共计五千余元,请问该主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