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占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应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那么,物业占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应该怎么办?
一、物业占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应该怎么办?
物业想占用公共用地,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我国法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共有权人的权利: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权人有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2、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权人可以依照规约或者共有持分收取公用部分所生的利益,如出租屋顶,允许在外墙选挂广告牌等收取的费用。
3、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共有权人享有对公用部分的单纯能修缮改良权,即在不影响或者损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固有性质时,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修缮及改良。但是改良的行为,必须要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必须与其专有部分移到修缮与改良,不得分割处分。
4、对共有部分的救济权。当区分所有建筑物遭到第三人侵害时。任何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
共有权人的义务:
1、不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应按照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和规约规定的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不得分割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共有权人不得请求分离处分共有持分,并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应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
3、分担维护费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应按照应有的份额的比例负担使用,维修和管理共用部分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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