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案中,黎某既是公司的员工,更是一名执业医生,且未担任特殊职务,其工作内容依赖于基本职业技能,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而且,这些诊疗方案,就常识来判断,应该还是属于公开的诊疗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商业秘密。最终,法院认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对黎某没有约束力,判令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2023-09-12 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