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洗浴店泡澡猝死家属索赔被驳,这是为何?

损害赔偿 浙江-杭州 2023-08-23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发布一起案件。73岁的周某和老伴冯某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周某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被人发现后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进行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后周某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冯某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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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伤害事故“买单”,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受害人在诉请赔偿时容易陷入的误区。另外,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店已经尽到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周某在明知自己曾患有中风的前提下,仍独自一人前往洗浴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冯某的请求。
2023-08-23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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