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老人店内打麻将意外身亡,店家该不该赔偿
日前,广东东莞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刘先生父亲去韩女士经营的副食店二楼打麻将不慎从楼上摔下,抢救后因伤势过重离世。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女士作为场地提供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韩女士同意赔偿19万元。
店家有没有赔偿责任?
此案中,韩女士确实是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因为韩女士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内的顾客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而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在顾客发生意外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包括采取措施消除店内的安全隐患。
但实际上,事发的二楼出货口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因为这个出货口没有安装防护栏,是很容易导致他人踩空掉下去受伤甚至死亡的,韩女士明知麻将桌旁有出货口,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因为这个原因还导致了老刘死亡,所以她当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老刘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也应该注意到这个安全隐患,但实际上老刘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他自己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所以应当适当减轻韩女士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公共场所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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