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妨害到业主权益了吗?

损害赔偿 山西-太原 2023-08-14
老刘等三位业主与小闫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小闫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小李用于经营菜鸟驿站。该驿站每天都有大量不明货物进出,车流人流非常密集,存在非常大的消防、卫生、交通安全隐患。因此老刘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闫、小李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由于小李在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妨害到业主权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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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该案件中,小闫未经业主同意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违反法律规定,开设快递驿站已经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2023-08-14 15: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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