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而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
本案中,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因侧翻导致溺亡。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清楚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的危险性,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而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且水库管理者在事发前,已经在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求。
2023-08-02 16: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