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因工作与管理人员争执后病亡,谁之责?

损害赔偿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3-07-27
刘某受雇在合肥市一绿化工地修剪树苗,为是否需要拉线将树苗修剪齐整等问题,与园林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劳务公司管理人员韩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突然发病倒地。就医半个月后,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刘某家属将张某、韩某及园林公司、劳务公司以及雇主郑某告上法院索赔50万。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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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作为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韩某作为劳务公司的员工,二人在工作场所就绿化养护事宜与刘某发生纠纷,该行为系因工作而起,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园林公司、劳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佣刘某工作,应给予刘某家属适当补偿。而刘某自身存在疾病是导致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所以,结合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以及张某、韩某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园林公司、劳务公司对刘某家属各项损失的2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11.6万元,郑某承担补偿责任。
2023-07-27 15: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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