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被索要“身体磨损费”能如愿吗?

损害赔偿 天津-和平区 2023-04-27
26岁的河南女孩小郑,跟男子廖某恋爱同居了两个半月,最近分手了。小郑提出,同居的两个半月内,两人发生过103.5次关系。以每次200元的“市场价”,廖某应当支付她10700元。小郑认为,这应该算作她身体的“磨损费”。
身体磨损费其本质和分手费是一样,若男方不同意,女方是很难得偿所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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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即使双方分手,二人之间的“分手费”等赔偿费用也是二人协商,“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费成立要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2023-04-27 17: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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