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在网络平台辱骂对方并曝光其隐私,需要担责吗?

损害赔偿 浙江-杭州 2023-10-24
小帅和小美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并筹备婚事,但因矛盾二人选择分手并取消婚礼。后来二人均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有关隐私和侮辱诽谤的视频。双方发布的视频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了对另一方的名誉损害。小帅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在诉讼中,小美向法院提起反诉。双方均要求对方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信,并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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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帅和小美均发布了多个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视频,故法院要求双方删除了各自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相关侵权内容。但如果直接判决双方在各自视频账号发布向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内容,无异于放大名誉权侵害,会对双方造成二次伤害,于名誉恢复也并无益处。法院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
2023-10-24 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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