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私设围栏变“一梯一户”,女子怒踹飞围栏

损害赔偿 广东-广州 2023-04-06
安徽合肥一女子因邻居私设围栏把原本的两梯两户的房子变成了“一梯一户”而引发了一场争议。这名女子认为邻居私自设置围栏存在安全隐患,但多次沟通无果后,她决定采取行动。当天,她独自前往邻居门前,将围栏一脚踹飞,引起了一些围观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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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邻居私设围栏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入户门以外的部位,包括空间、包括电梯均属于公共部门,而非建筑物专有部位。即不属于户主私人所有的范围。所以,入户门以外的公共部分及电梯,属于业主沟通享有权利的部分,某个业主不得违法占有己有。这户业主私自围栏公共部位,无非是为了将这部分空间作为私人的空间使用,肯定是违法的,其他业主有权主张其侵权。

生活中购买方房都有专有部分和公摊部分,一般认为,建筑区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共有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使用期间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具体到本案,邻居在公共通行区域设置围栏侵犯了该女子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邻居拆除。

从安全的角度,占用公共空间是妨碍公共安全的。安装两部电梯的本意并不是为了各自一部,而是为了方便业主上下楼,同时保障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比如其中一部电梯无法使用时,业主可以及时使用空一部电梯;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可以及时撤退到两户之外的公共区域。邻居私设围栏的行为不合法,女业主基于安全隐患的考虑,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使用私力保障自身安全,且没有过分的暴力损毁。因此,是在合理正当的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不应该赔偿。违法业主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针对这种行为,我们应如何以非暴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邻居在在楼梯间这种公共通道设置围栏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女子有权要求其拆除《民法典》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当今后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我们应该先求助物业等有关部门,请求相关单位让侵犯我们权利的人依法拆除、恢复原状,这样不仅避免破换邻里关系,也能柔性维权。
2023-04-06 1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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