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中介欺诈房主卖房,致其损失三十万,合同可撤销吗
广东广州的张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后,中介却以不降低就卖不出去为由,要求张女士低于市场价30万将房子出售。可事后张女士无意中发现,原来购房人是中介的丈夫。张女士要求撤销合同时,中介反而要求张女士赶紧把中介费和拖欠的水电费交了。
中介欺诈房主卖房,合同可撤销吗
此案中张女士与中介的丈夫签订的购房合同确实是可以撤销的。
中介在明知涉案房屋市场价的情况下,还虚构行情不好的事实欺骗张女士卖房的行为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被欺诈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所以此案中的张女士,是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要回房屋的,法院也应当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为:
第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对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如果已经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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