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丈夫要求赔偿!

婚姻家庭 吉林-长春 2023-04-01
李某与张某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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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某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某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李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行为不仅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因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那么过错一方是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相应损失的。
2023-04-01 17: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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