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私自改造房屋电路,不料引发火灾

损害赔偿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3-03-14
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钱某,钱某承租该房屋后,对屋内电路进行改造后实际使用该房屋。2022年夏日某晚,该房屋电脑位置处起火,引发火灾,在烧毁出租房屋的同时引燃邻居孙某的房屋,给孙某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经查,赵某在该出租房所在院内存放有木材等易燃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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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作为承租人,对房屋内线路进行不当改造致使火灾,系造成邻居孙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赵某在该房屋所在院中堆放易燃杂物,系造成涉案损失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由承租人钱某承担孙某火灾中损失的80%计6400元,由赵某承担上述损失的20%计1600元。
这个案件给了房东以及房客都敲响了警钟。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2023-03-14 1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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