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哭穷不肯支付孩子抚养费!

婚姻家庭 四川-成都 2023-03-11
四川眉山,陈某2007年离婚,儿女随前妻生活,约定每年给1200元生活费。后前妻在2013年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每年支付6000元。可陈某10多年一分钱都不给女儿。法院强制执行时,陈某称没有能力给抚养费。但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不仅有拆迁款、还有门市出租,却哭穷不肯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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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也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来保障孩子的生活。执行法官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训诫。最终,陈某一次性支付近十年的抚养费,共计54000元。
2023-03-11 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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