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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溺亡,学校有责任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网友咨询:

向某某之子何某(201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20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放假期间,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天奇律师解答:

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杨天奇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杨天奇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优秀盈科青年诉讼律师。其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较多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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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责任  未成年保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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