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教师的行为令人发指,那么幼儿园方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调查证实学校在选人用人、日常管理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那么对于猥亵事件发生是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教师猥亵学生,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2023-04-26 17: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