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征地拆迁 上海-黄浦区 2023-02-17
胡某夫妻二人有楼房两间、辅房一间,合计用地133.85平方米,二人相继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已故长子的妻子王某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且现王某为案涉房屋户主及唯一成员。后房屋拆迁,王某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此举引起胡某其他子女不满诉至法院。那么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有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立即获取律师更精准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集体土地上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

法院认为,现王某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多年来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是该户的当然代表,有权对外代表该户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故案涉拆迁协议有效,若其他子女认为其与王某之间就拆迁权益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宅基地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本案中,王某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多年来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是该户的当然代表,她代替家庭成员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自然是有效的。实践中,如发现另一方共有人已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土地性质及签订协议等实际情况,如案涉房屋是否进行产权登记、签约人员有无权利代表该户、一方共有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拆迁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做好尽职调查等,选取合适的维权方式,以降低维权成本。

如何防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的签字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基于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也应当认可户主具有代表其家庭接受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所以说,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在房屋确权阶段要注重对房屋产权的调查,明确该房屋的建设者及去世后的继承情况,同时做好对拆迁协议签约主体的审查工作,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023-02-17 16:58:59
相关法律问答
更多>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37分钟前百度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37分钟前百度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 400-618-8116
法妞问答 -- 3分钟100%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经碰到底线
问题还没解决,可以咨询律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