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
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如下所述: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
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
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