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返还彩礼的条件具体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