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三个方面以予回答。
首先根据我国《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来主管。
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要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第2方面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强制戒毒可以按照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以不断提高戒毒效果。
第3方面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
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
落实相应的帮教措施,以巩固戒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