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如何看待天津爆炸案判决中瑞海总裁判处非法经营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
除了“剧毒”的氰化钠外,还有不属于“剧毒”的其他化学品,因此对前者判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对后者判处非法经营罪(但难以解释为什么不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或者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实“不符合交易规范”,不能定非法买卖)。
由于证据限制,只能证实已经销售的数额,无法证实“不符合交易规范”。那么对于“以行贿取得资格+符合交易规范”的情况,如果是持“以行贿取得资格视为未取得资格,仍然是非法经营罪”观点,用于评价相应的收购、销售行为。而储存行为无法用非法经营罪来评价,只好再单独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来评价储存行为。(感觉这种可能性比较大)
网友认为:
我印象中也只有这个司法解释有过这样的规定,其他的包括非法经营,行贿之类的解释都没有。
对于在非法经营罪中参照这一规定的观点,我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反驳;但我觉得非法行医罪考虑的是实际上不具有行医能力,而非法经营罪是市场准入的资格,是形式上不具有资格,是有差别的。当然,这也只能是我自己对这两类罪名的理解。
只知道当今国情是找政府办任何手续、许可之类都得需要拖关系,找人,用些手段,否则甭想及时而顺利拿到!这种现象早有政协委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上做过精彩的陈述。既然你代表国家公信力的行政审批人审批通过了,那么出问题后责任自然应该由审批者承担。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