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台。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微信证据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
网友咨询: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诉讼中,证据就是根本,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无法提供的,则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要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然后截图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的,需要提前将视频刻录到光盘中提交给法官,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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