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什么,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两个要件。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什么,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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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什么,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哪些?
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刘思成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刘思成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的两项基本制度,前者意在阻却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后者则着眼于对抗债务人以消极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之目的。《民法典》合同编专列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吸收了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完善了合同保全的规则,将《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扩充为七种情形;同时,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扩充至4种情形,另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对未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在立法层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但无论是现行的《合同法》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均未就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能否同时行使给出答案。
刘思成律师是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和主任律师,已从业20年,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主办刑事,婚姻,继承,房产,合同,工程以及各类经济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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