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转发网络上的帖子也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我们在网络冲浪时,发布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如有不当,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网友咨询:
转发网络上的帖子也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陆龙宇律师解答: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仅仅转发网络上的帖子,未歪曲帖子内容或者添加主观评论,这种行为也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转帖功能迎合了广大网民便捷表达的需求,随手转发已经成为网民的冲浪习惯,对此,大家普遍存在“我只是转发一下,凑个热闹而已”或者“大家都转发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并不可取,网络语境下“转发”对帖子影响力的扩大与传统媒体大为不同,转发行为同样具有侵权风险。
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陆龙宇律师解析: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从而使损害者的各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才构成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当面或公开等道歉方式,如果被侵权人不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告的行为进行;其次如果因为其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如果因名誉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陆龙宇律师简介
生活工作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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