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侵犯其名誉权?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我们常常能在新闻上看到法院对欠债不还的人采取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网友咨询: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不是侵犯其名誉权?
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李远娇律师解答:
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权肯定是不算被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如果“老赖”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隐私权与名誉权就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法院公开曝光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可能会侵犯其隐私,减损其名誉。因此向社会公开此类信息时,应该加以规范,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尽可能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因此对于“老赖”等人信息的曝光是合法的,只不过曝光方式、曝光程度应适当,毕竟“老赖”也享有公民基本权利。
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李远娇律师解析: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1.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李远娇律师简介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遵义广播电视台交通文艺广播“司法在线”栏目 嘉宾律师
“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服务团”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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