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网友咨询:
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费国田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担保性权利,主债权应合法有效,优先受偿权才可行使。因此,上述规定中的“承包人”也就不包含实际施工人。既然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费国田律师解析:
实践中,要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费国田律师简介
费国田律师,四川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获法院“先进工作者”荣誉。曾成功代理对某世界500强企业上亿元维权诉讼。2022年度优秀党员,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刑事案件办理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